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职工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相当。订立的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被派遣职工中有女性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