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二)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三)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四)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五)歧视女职工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