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特殊待遇和岗位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