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附 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