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附 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