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