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