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