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和车站、机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女职工休息室和母婴室,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孕期休息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