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女职工围绝经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需要治疗或者休息的,经医疗机构诊断,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