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二)索取不正当利益;(三)无正当理由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止装饰装修施工;(四)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装修企业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服务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