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责令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