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赔偿、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装修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为装饰装修材料的搬运和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处置提供明确指引。

业主或者装修工人在搬运家具或沙石、水泥等其他物品时,应当做好包装和保洁工作;遵守电梯限重、限高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