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人招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完成;

(二)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备案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完成。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