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