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出现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拒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