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