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