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房屋突发重大险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险情级别及时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避险疏散,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