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牌匾、管道、线路,或者其他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设施、设备,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迁移、拆除。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权利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