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对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房屋安全鉴定与危险房屋治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