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五)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履行前款规定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