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受委托管理人未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以与受委托管理人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