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