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市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国资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新经济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