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其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中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估、展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