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其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中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估、展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