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引进和培养人才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