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联合开展前沿科技、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本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接平台,收集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对接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