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支持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一流科研院所。

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享有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经费使用、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