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和评价内容。根据国有企业实际,分类确定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对国有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