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予以保障,并统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政策,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以按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对用于研发总部、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计等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项目用地,可以按科研设计用地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