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第十八条有效本市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