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六章 扶持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可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