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