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