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