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