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六章 扶持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化投入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