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六章 扶持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