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三十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也可以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