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损害。
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