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