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一条有效下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