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