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文件等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