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