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过刑事处罚的成员,以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成员,不得参选理事或者监事。理事和监事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辞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