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五人的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其薪酬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