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保障成员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为组织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