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二章 组织成员第十三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保障成员依法行使各项权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为组织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