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二章 组织成员第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服务活动;(四)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