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