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