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