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