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